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《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(二)》 发布时间 2010-05-17
一、危害公共安全案 第一条 [资助恐怖活动案(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)] 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,应予立案追诉。 本条规定的"资助",是指为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筹集、提供经费、物资或者提供场所以及其他物质便利的行为。"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",包括预谋实施、准备实施和实际实施恐怖?" [返回]